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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函〔2012〕225号
沙县人民政府:
沙县政府《关于解决原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移交相关问题的请示》(沙政〔2012〕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参加人保的集体企业职工移交工作有明确的范围对象
根据1995年12月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闽政〔1995〕37号),移交的适用对象是按《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89〕24号)文规定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按闽政〔1989〕24号规定,我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是:1、参保范围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2、按月且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缴费期为:自第一次缴纳保险费的月份起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月份止。3、退休年龄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员、男工人为60岁,女职工55岁,女工人50岁)。
1996年1月实施移交时,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保险费零转移的情况下,严格按照闽政〔1989〕24号和闽政〔1995〕37号文件精神,全部接收了人保公司按规定移交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并纳入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移交时,凡在人保公司以一次性缴费或趸交等其他形式参保的,即不具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几个基本条件的,未列入移交社保办理的范围,这是符合政策规定的。1996年移交后,单位和个人继续在人保公司参保缴费的,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求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没有政策依据。
二、参加人保的集体企业职工移交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
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闽政〔1995〕37号)以及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劳险〔1995〕057号)都明确规定,“以往按照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并要求“移交工作务必于明年(1996年)1月底结束”。
参加人保的集体企业职工移交工作按规定于1996年1月底结束。闽政〔1995〕37号早已废止(2000年省政府第60号令)。现要求办理移交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政策依据;要求协调组织专业力量对在人保公司投保的集体企业职工重新进行核实确认没有执行依据。
目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等多种制度,城乡居民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此外,2011年6月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闽人社文〔2011〕211文件,还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超龄、高龄城镇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增加了一个可选择的参保通道。建议沙县政府、企业主管局、信访办等部门继续做好这部分人员的工作,视个人实际情况,引导他们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协调人保公司及时兑现相关待遇,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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